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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浏览数:1次
2013年7月29日,原告厦门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沙县某混泥土公司签订“外加剂购销合同”,约定买卖相关事宜。2014年11月11日,经结算,沙县某混泥土公司尚欠厦门某建材公司货款46万元。后沙县某混泥土公司支付2万元,并表示将其从他人处受偿的两套房产用于抵偿剩余所欠货款,因两套房首付款超出所欠货款,厦门某建材公司向沙县某混泥土公司再支付79701元。近期,厦门某建材公司了解到上述两套商品房已备案登记至他人名下,其无法取得房产,讨要欠款无果后起诉至沙县法院。因双方矛盾时间过长,积怨较大,调解不成,承办法官对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沙县某混泥土公司原欠厦门某建材公司货款46万元,双方同意用两套商品房抵偿,因约定的两套商品房已备案登记至他人名下,已履行不能,沙县某混泥土公司应向厦门某建材公司支付剩余所欠货款44万元,以及返还在抵偿中收取房屋差价款79701元,驳回厦门某建材公司要求赔偿其他损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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