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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本金未到期 仅起诉到期利息获支持浏览数:3次
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某在借款未到期的情况下起诉被告张某要求其归还借款到期利息获支持。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后经结算,至2020年被告共结欠原告2019年的借款利息尾款1800元。2020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人张某2020年元月15日向出借人刘某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整)借款期2021年期限1年每月按月付息壹仟肆佰元整”。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并未按借条约定每月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400元,至2020年6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利息7000元整,加上2019年被告结欠原告借款利息尾款1800元,考虑到借款本金约定的还款时间未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到期利息8800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向原告刘某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张某出具的借条等予以佐证,其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某应当按借条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至2020年6月15日被告共结欠原告借款到期利息8800元,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异议,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至2020年6月15日结欠的借款到期利息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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