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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都是非法集资是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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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都是非法集资是否有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的讲就是除银行机构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实,任何一个商业模式的产生,最终服务的仍旧是商业本身。P2P借贷平台最初设想的理想状态是成为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买卖的商品是“贷款”或者“债权”。根据P2P的正常业务流程,P2P借贷平台只负责信息的公布、信用审核、法律手续、投资咨询等增值服务,而款项的流动只是发生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资金的流动并不进出于P2P借贷平台。完全按这个流程来走,按说并不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主要是什么?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