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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合法用工资格的个人也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浏览数:1次
2012年12月,胡某分包了某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任务,之后聘用李某等20多名农民工施工。施工期间,胡某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2013年6月工程完工后,胡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某等人工资12万余元。李某等多次催要无果,诉至当地劳动监察部门。2015年9月12日,劳动部门责令胡某支付拖欠的李某等人的工资,胡某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经劳动部门协调,发包公司代胡某垫付了李某等人的工资。后公安机关对胡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今年2月,胡某被抓获。 庭审中,胡某以自己不具备合法的用工资格,且违法招用农民工施工为由,认为自己不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责任主体。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拒不支付李某等人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胡某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农民工进行施工,但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逃匿后,发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某拖欠的工资,属于为胡某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某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某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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