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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在市场买水果 滑倒摔伤致残索赔偿浏览数:1次
父子俩骑着摩托车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买水果,因商户乱倒垃圾杂物,父子俩措手不及,摔下车来,儿子摔成十级伤残。不久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员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买水果摔伤状告管理者 张天权是柳州市一所小学的学生。2013年2月3日,张天权的父亲张东光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他到柳州市一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买水果,没想到摩托车在水果摊通道处滑倒,张天权摔伤。交警认定张东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天权住院近2个月,花去治疗费近5万元。医院对张天权的诊断为右足跟皮肤撕脱、右跟骨骨折并缺损……张天权不得不买腋下拐杖来帮助行走。 经一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天权此次事故损伤右下肢构成十级伤残。自治区假肢康复中心认为张天权适合配置足跟垫矫形器。矫形器价格为300元,安全设计使用寿命为1年。初次装配,张天权需要在康复中心进行为期10天的康复治疗训练,康复住院费为每人每天25元,康复期间需陪护人员一名。 2014年1月27日,张天权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生产义务,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诉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市场管理公司赔偿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使用60年的矫形器费用、后期治疗和整容整形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合计43.6万余元。 一审:管理者担责二成 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张东光作为张天权的父亲,在驾驶摩托车搭载张天权时,应以合理谨慎的方式确保张天权安全。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东光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不慎致张天权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市场管理公司作为市场管理单位,对消费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管理义务,致使张天权摔伤,应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市场管理公司同意承担20%责任,因此法院酌定市场管理公司对张天权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确认张天权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1万余元。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柳南区法院判决市场管理公司支付张天权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3.1万余元。 终审:改判双方对半担责 张天权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天权上诉称,这次事故发生之前当地媒体两次通报市场管理公司不顾市民生命安全违规经营,但市场管理公司一直没整改,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法院应判市场管理公司负全部责任。张天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时的所有请求。 市场管理公司辩称,本案应为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人员纠纷,不应为侵权纠纷。媒体确实刊登批发市场交通秩序较乱,但秩序乱不是造成张天权直接受伤的原因。 二审中,柳州市中院对本案事发经过进行补充审查。关于事发经过,二审中张东光说:“事发当天,我开着摩托车带张天权进市场买水果。走到市场通道时,突然有人把水果和木板倒在摩托车前,导致摩托车翻车,张天权右脚受伤。由于翻车后眼花,我不清楚是谁扔的垃圾。我赶紧拨打120电话,将张天权送往医院。市场管理公司也没有要求我指认是谁扔的垃圾。” 市场管理公司说,事发后交警到现场,市场的保安队长也去了。现场没有摄像头,当时没有要求当事人指认是哪个门店扔的垃圾。 由于张东光的上述说法有笔录与现场照片为证,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因此柳州市中院对因市场中的垃圾杂物导致张东光驾车滑倒的事实予以补充确认。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赔偿责任比例问题,张东光驾车时不能谨慎处理,导致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市场管理公司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对市场秩序进行管理及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现场照片显示,市场车辆行驶及停放混乱,路上有大量废弃水果、木板等杂物,杂物上有车辆碾压的痕迹,张天权主张其父张东光驾车时因路上的垃圾滑倒有一定事实依据。市场管理公司作为管理者,没有对市场内的道路状况及商户的行为尽到管理义务,没有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事发后也没能确定随意倾倒废弃水果、木板等杂物的直接责任人,有不当之处。一审法院酌定市场管理公司承担20%责任比例偏低,有失公平。综合考量双方在此事中的过错程度,中院对责任比例调整为双方各负50%。 据此,柳州市中院终审依法改判市场管理公司向张天权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7.6万余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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