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网 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收藏本站
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正东律师

电话:13532690835

执业证号:14419200910243768

执业机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A2108室(即新城国际酒店21楼)

新闻详情

实际施工人起诉获支持,发包人与承包人债务抵销被判无效

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浏览数:96

【案情简介】

李某友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鑫某置业公司及承包人合某建筑公司,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某建筑公司应支付劳务费2.8亿余元,鑫某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执行阶段,鑫某置业公司与合某建筑公司达成债务抵销协议,主张已通过抵销消除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抵销债务的行为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要旨】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生效判决作出后自行抵销互负债务,该行为实质规避了判决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损害实际施工人权益。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不仅涉及合同义务,更直接关联实际施工人生计利益,抵销行为加大债权实现风险,法院不予认可。

【争议焦点】

1. 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抵销债务是否有效?

2. 抵销行为能否排除实际施工人强制执行?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

1. 执行依据明确责任范围:(2016)豫民终815号判决明确鑫某置业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李某友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抵销行为与判决目的冲突:发包人与承包人于判决后自行抵销债务,实质是向承包人清偿,违背司法解释保护实际施工人的立法本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发包人应在欠付范围内直接对实际施工人清偿,承包人对相关债权的处分权因判决生效而受限。

3. 抵销效力不可对抗执行:发包人未向实际施工人履行债务即与承包人抵销,加剧债权风险,该行为对实际施工人不生效。若发包人认为抵销导致双重给付,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益,而非执行异议。

【简要分析】

本案明确了建设工程执行案件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优先原则。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旨在保障农民工等底层劳动者权益。发包人与承包人擅自抵销债务,本质上通过内部关系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法院通过否定抵销效力,确保判决执行与立法保护目的的一致性,维护司法权威与实质公平。

【案件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