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胡正东律师 电话:13532690835 执业证号:14419200910243768 执业机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A2108室(即新城国际酒店21楼) |
偷“脸”盗窃,判了!浏览数:1次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被运用到移动支付等越来越多的场景,人们只需要拿着手机刷一下脸就可以快速完成购物及其他支付。但需要警惕的是,这种支付方式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 近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偷刷好友面容盗取钱财的盗窃案件,对被告人金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到其朋友史某某家中,以留宿的名义请求史某某母亲开门,后进入史某某卧室拿到史某某的手机,趁史某某熟睡之际将手机贴近史某某的面部进行人脸识别解锁手机,并通过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接收验证码更改史某某微信支付密码,使用史某某的微信向自己微信账户转账4000元。同日23时许,金某某故技重施,使用史某某账户在某生活服务电子商务平台贷款6000元,提现后通过微信转给自己。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金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庭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有网络赌博恶习,不排除再犯罪的风险,监管难度大,适用缓刑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对辖区具有一定不良影响,不宜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当下数字化时代,大家在享受数据信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个人信息被窃取、被贩卖的风险。对于上传手持身份证照片或视频的服务保持警惕,避免使用不安全的 Wi-Fi网络,不下载、不使用来历不明的应用程序。尤其是需要使用虹膜验证的敏感人群,要特别注意避免随意上传照片到网络,更不要轻易接受他人拍摄照片的要求。 来源: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