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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法院:承担惩罚性赔偿!浏览数:1次
大约四年前承诺停止商标侵权并进行了赔偿,但两三年后又“老方一贴”傍名牌。这一次,法院不仅判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还支持了原告惩罚性赔偿的诉请。近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侵犯商标权案。 杭州市萧山区某眼镜店长期在其店招门面、店内标识、镜布、镜盒和企业名称等上突出使用“宝岛”,其中店铺门头显示“宝岛眼镜(连锁)”字样。 此“宝岛眼镜”店,是否为大家所熟知的彼宝岛眼镜店?2020年1月,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萧山法院起诉,称其为第772859号图片、第1394775号“宝岛”注册商标在中国内地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该系列商标在眼镜行业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某眼镜店在店招门头等处突出使用“宝岛”文字的行为,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侵犯了原告独占的该商标使用权。 该案经委托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承诺在2020年4月6日前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后被告履行了赔偿责任并对店铺门头进行了更换。 然而,2023年6月8日,原告发现被告店铺新门头竟然只是在“宝岛眼镜”前加注了街道名称,并且去除了“连锁”二字,于是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前述两个以及第31100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在店招门头等处使用“宝岛”字样标识,并主张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萧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店招门头等处突出使用“宝岛”文字的行为,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虽然被告在原门头处的“宝岛眼镜”字样前加注了街道名称,但案涉权利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为“宝岛”文字,同时被告主营业务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 前案中被告已明知原告系案涉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也明知其使用“宝岛”文字而被诉侵犯案涉商标权,但被告在前案中作出停止侵权承诺并支付赔偿款后,变换形式再次使用“宝岛”文字,已构成重复侵权,属于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原告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导致的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或可供参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等,但是考虑到本案被告重复侵权的主观恶意,且案涉第3110047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酌情以前案《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赔偿数额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按照1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 担任该案审判长的萧山法院院长何敏介绍,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难点”在于权利人较难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侵权的获利。本案中同样“难点”再现,为了有效震慑重复侵权行为,合议庭认为前案《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数额是双方对于被告商标侵权导致原告遭受损失的基本预期与判断。当被告重复侵权时,该调解金额具有类同可比性,进而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判决由被告承担1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此案对市场中潜在的重复侵权人敲响警钟。 来源:浙江法治报 作者: 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