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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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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法响 上海法治报记者 章炜


戴某某(女)与李某乙于2014年初结婚,婚后育有二子。涉案房产系戴某某母亲王某某于2014年底出全资购得,自愿将房产证办在戴某某名下,并签订有赠与协议。戴某某与李某乙和王某某以及二个儿子居住于此房。2019年初,李某乙病故,之后王某某和戴某某分别查出患有胃癌和乳腺癌。王某某因胃癌发现及时,经手术后恢复良好。戴某某决定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王某某。而李某乙的父亲李某甲得此消息后,坚决反对儿媳将房产赠与其母亲,从而引发该房产赠与合同纠纷。2021年4月,戴某某在王某某陪同下,来到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公公认为具有继承病故儿子遗产权利


调解员在听取戴某某和王某某的诉求后,立即到李某甲家走访,可是敲门后刚表明调解员身份,便被李某甲以身体不适为由不予接待。无奈,调解员只好找辖区内居委会工作人员一同去劝解李某甲,但无论二人如何劝说,李某甲始终坚持认为自己具有继承儿子李某乙遗产的权利,还反复强调一旦房产赠与王某某,两个孙子今后将无房可住,要求调解员阻止赠与行为并且拒绝调解。


在谈话中,李某甲无意提到自己与退休法官林某某是多年好友。调解员立即拜访了林某某,把林某某请到了李某甲家中。面对多年好友林某某,李某甲还是固执地拒绝调解。


调解员向李某甲解释:我国法律对遗产继承和房产赠与都有明确规定,同时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达成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希望李某甲能积极面对此事。


李某甲听后表示质疑,而在得到林某某肯定性的确认后,立即表示可以接受调解,但要求林某某全程参与。对此林某某表示同意。


由于戴某某经化疗后身体虚弱,不便到调解室调解,在征得各方同意的基础上,调解员决定于2021年5月的一天在戴某某家进行调解,并邀请林某某出席调解会。


调解会上,李某甲称,涉案房产系儿子、儿媳婚后购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儿子病故后,自己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王某某随即出示为戴某某出资购房银行转账凭证和约定该房产只归戴某某一方的财产赠与合同。


林某某据此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根据以上事实与法律规定,涉案房产是戴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应纳入遗产继承范围。


双方矛盾焦点:保护两个未成年儿童权益


听完林某某的解释后,李某甲表示其实自己并不是要争遗产,而是担心两个未成年的孙子今后无房可住。因受赠人王某某父母健在,还有兄弟姐妹,还有一个儿子及赠与人戴某某。


调解员指出,如赠与人生前将房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产即归受赠人所有。如受赠人先于赠与人去世,该房产将被上述人员作为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届时赠与人戴某某和两个孩子将可能会出现无家可归的窘境。


鉴于各方当事人都本着为未成年人今后生活着想,为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调解员和林某某建议戴某某放弃赠与行为,而将两个孩子列为房产共有人。戴某某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王某某指定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若后续需要变更监护人,可再进行司法确认。


戴某某和王某某听此番解释说明后恍然大悟,意识到了房产赠与行为背后存在的隐患。


调解员见时机已成熟,在林某某的见证下,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李某甲不再对该房产主张遗产继承;戴某某与母亲王某某当众撕毁已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至此,一起由房产赠与而引起的纠纷被成功化解了。


案例点评:


本起房产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之所以得到圆满的化解,主要是调解员善于抓住问题焦点,释法、明理、晓之以情。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时,调解员坚持立场中立,不偏向任何一方,积极宣传《民法典》,还善于将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针对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焦点——保护两个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权衡双方的利益。同时,请来了退休法官全程参与调解,为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创造公正、公平的调解氛围。调解员利用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对纠纷的顺利调处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