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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浏览数:1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雷电、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的防御和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灾害防御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解除。 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城市综合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单位和个人日常应主动通过有效途径获取气象信息,提高防御意识。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三防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职责: 1、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制定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和堤围警戒水位,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3、负责三防通讯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 4、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可能出现的险情,妥善做好群众的转移工作; 5、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6、执行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单位、社会媒体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无偿传播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紧急通知,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负责向三防办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的防御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御措施。 (五)公安部门负责保证防灾指挥、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的防避工作;负责指导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督促水上船只避风,做好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当接到水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援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七)供电部门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供电安全,特别要保证全市防汛泵站和三防指挥部、医院、供水、气象等单位电源的安全,配备足够的物资和材料,组建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故障。 (八)水务部门要统筹供水综合调度,确保东江水受污染时供水水质不受影响;负责组织专职队伍巡查其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组织水利工程的抢险。 (九)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区玻璃幕墙、霓虹灯、广告牌、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树木的防风修枝工作,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必要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做好相关警示标志工作。 (十)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与受灾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物资、商业等相关单位储备足够的副食品,保证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安置灾民,向其发放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救灾工作,统计受灾情况。 各镇街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部署和指导建筑工地、危房、山坡附近建筑物防灾措施的落实,组织建筑工地的人员和物资转移,并协助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的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协助灾后重建。 (十五)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十六)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所必需的资金经三防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优先安排。 第三章 灾害防御 第六条 本办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应对,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主动做好防御工作。 第七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应通知辖区江河、海面作业船只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三)三防办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到现场值班。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可预泄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二)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巡查辖区船舶防台情况,适时启动防台预案,统计本辖区在港船舶数量,指导各船舶有序进入避风锚地或水域。 (三)其他同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第九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的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二)各镇街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内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业主对危房或临时房屋(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进行加固;镇三防办向市三防办上报拟向公众开放的临时庇护所。 (三)新闻宣传单位应及时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庇护所进行检查。 (四)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加强航道水域及港区船舶的检查,督促船只进入避风锚地,维护船舶航行和锚泊秩序,督促有关船舶停止作业或停止航行,必要时启动水上搜救有关应急预案。 (五)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水务部门负责检查市区人行道的树木、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等设施,做好防风防暴雨的准备。 第十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各镇街负责组织检查挡土墙和有山泥倾泻隐患的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三)各镇街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房居民转移。 (四)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五)开放所有的庇护所。 第十一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建议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 (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交通运输部门首先停止沿江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并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所有公共交通服务。 (四)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切断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五)电信等通信企业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防洪及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六)其他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活动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二)供电、供水单位做好用电、用水供给工作。 第十三条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二)各主管部门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应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二)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三)其他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寒冷黄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工作,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第十六条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从业人员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第十七条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巡逻,提示驾驶员小心驾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