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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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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综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