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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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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区域内的水安全、水环境负责。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运行、维修、养护、保洁等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河道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规划

第八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


第九条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应当建立联合河长制,统筹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协同治理与保护。


第十条 市域内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除国家和省管理的河道外,划分为市管河道、县管河道和镇村河道。

市管河道为市域内重要的县际边界河道、跨县河道、市中心城区河道。市管河道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管河道和镇村河道名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日常管护单位等内容。

高邮湖控制线漫水闸、高邮河湖调度闸、瓜洲闸、泗源沟闸等闸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情调度。


第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的统一标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对管理中出现的责任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予以明确,提出解决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流域性、区域性等国家、省管河道的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如下: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防以及护堤地,护堤地有规划控制线或者征地红线的,依规划控制线或者征地红线确定,但是护堤地范围不得小于十米。处于城镇段的河道(段),在确保防洪安全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其管理范围可以作适当调整,但是护堤地范围不得小于五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以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者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河道,按照城市片区水系规划,河道管理范围为规划河口外两侧各不得小于五米。尚未编制城市片区水系规划的,管理范围为水域以及现状河口外两侧各十米。

县管河道和镇村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