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胡正东律师 电话:13532690835 执业证号:14419200910243768 执业机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A2108室(即新城国际酒店21楼) |
黑河市反餐饮浪费条例浏览数:1次
第五条 商务部门组织协调反餐饮浪费工作,负责餐饮行业的管理工作,推广普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制定和落实反餐饮浪费行业公约,协调指导餐饮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行业反餐饮浪费制度规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设有食堂的单位反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反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并督促其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行业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A级旅游景区饭店、星级饭店、等级民宿、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反餐饮浪费教育培训,督促其引导和提醒旅游者文明节约用餐。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营养健康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指导合理膳食,促进公众健康合理饮食。 网信部门负责属地内网络平台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暴饮暴食、奢靡浪费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营造反对餐饮浪费的网络环境。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反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并将反餐饮浪费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 第七条 反餐饮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规章制度和自律规范,严格落实反餐饮浪费有关规定,教育引导职工或者成员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行为,支持开展反餐饮浪费志愿服务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反餐饮浪费工作。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按照需求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文明节约用餐,主动使用公筷公勺,外出就餐自觉打包剩余饭菜,践行光盘行动。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反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做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践行者和推动者。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探索研发减少餐饮浪费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业态。 第九条 每年八月第一周为本市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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