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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浏览数:1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第八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本市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国际领先的发展条件。 第十条 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保障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市各类支持发展政策;保障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获得公平待遇。 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收费和摊派行为。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承诺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要求,制定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制定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 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设立市场主体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住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二)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报经营范围; (四)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五)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 (六)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一般经营项目,是指市场主体不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即可以开展的经营项目。 市场主体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市场主体简化注册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限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自主权。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登记的住所或者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服务平台自行填报公示的其他地址承诺作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在北京市企业登记服务平台中填写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移动即时通讯账号等视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市推进科技、文化重点产业发展。市场主体可以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资源,建设科技、文化企业孵化器。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以用于科技、文化孵化,科技、文化成果转化和产业落地等项目建设。 本市统筹推进应用场景建设,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供实验空间。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 支持在本市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者联盟、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建立专利预警制度,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预警和战略分析服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专利海外应急援助机制,指导企业、协会制定海外重大突发知识产权案件应对预案,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完善调解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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