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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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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限制养犬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


  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限制养犬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犬只收留、查处无证养犬等工作;负责捕杀狂犬。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违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和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免疫、疫情监测,核发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犬只检疫和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人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和管理,监督管理犬只经营活动。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教育、财政、房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情况,依法调整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依法组织制定公约,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违法养犬、流浪犬收留的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及时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公布的狂犬病免疫点为


  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窗口或者在线服务平台,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核发犬牌,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