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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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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营造安全有序、文明诚信的旅游市场环境。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文明旅游宣传、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旅游纠纷协调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市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协调旅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旅游市场安全有序发展,负责全市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

(二)指导全市旅游市场发展,对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制定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三)指导和监管全市旅游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承德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推广;

(四)指导、推进全市旅游和文化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拟定全市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组织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负责全市旅游和文化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七)负责指导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和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管全市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发布旅游安全信息,制定旅游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诚信自律规则和行业诚信档案,发挥提供服务、规范行为等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倡导绿色、安全、诚信、文明的旅游活动。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保护旅游资源、爱护生态环境、维护旅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