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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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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 检  疫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