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胡正东律师 电话:13532690835 执业证号:14419200910243768 执业机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A2108室(即新城国际酒店21楼) |
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20修正)浏览数:1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未设气象机构的市辖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公安、财政、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房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教育、文化和旅游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御雷电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